10月31日,富美实发布有关噁唑酰草胺专利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并未生效,噁唑酰草胺专利目前仍为有效专利。
2、韩农公司和富美实公司不认可无效决定,已经就该无效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无效决定。韩农公司和富美实公司有信心维护噁唑酰草胺专利(噁唑酰草胺专利中已经提供了充分的实验数据,证明了噁唑酰草胺相比于消旋体及其S构型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3、在诉讼期间,噁唑酰草胺仍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噁唑酰草胺产品(还包括登记和出口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此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如果在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噁唑酰草胺产品,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5、富美实公司将和各合作伙伴一起,对市场上的侵权和违法产品进行持续监控,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必要的时候将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和/或向相关的执法机关举报。